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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政治制度的官制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4-12-27 22:28:20 阅读:824

宋国的干部从正一品到从九品,分为18个级别(本朝好像是25级),从杨家将,水浒和精忠岳传中可以留意一些官职的设置。  正一品有如下官员:太师,太傅,太保,丞相,少师,少傅,少保,亲王。

宋朝在宫城内设置中书门下,作为中枢部门的首脑 官署和正副宰相集体处理政事的最高权力机构,或称政 事堂。中书门下的长官在北宋前期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为分散宰相的事权,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宋神宗赵顼元丰官制改革,撤销中书门下,将其职权分归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以尚书左、右仆射各兼门下、中书侍郎为正宰相,再设门下、中书侍郎各一人,尚书左、右丞各一人为副宰相。宋徽宗赵佶时,蔡京为相,自称太师,总领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之事,改尚书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作为宰相。南宋时,改左、右仆射 为左、右丞相,复以参知政事为副相。宋哲宗时,设平章军国重事或同平章军国事,以处“老臣硕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数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宁宗时,韩侂胄任“平章军国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 南宋末年,贾似道专权,任“平章军国重事”,左、右 丞相实际上屈居于类似副宰相的地位。

宋朝设置枢密院,作为主管全国军政的最高机构。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对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二府”。其长官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 枢密院事等。

主管财政的最高机构,北宋前期称“三司”,即盐铁、 度支、户部三部。其长官称三司使,号称“计相”。宋神宗改革官制,撤销三司,将三司的大部分职权归户部和工部。南宋增设总领所,负责供应数路或一路各军钱粮, 并参预军政。其长官称“总领某路财赋军马钱粮”,简称总领。

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枢密使主管军政,三司使 主管财政。宋神宗官制改革后,宰相实际兼管财政。南 宋时,宰相又兼任枢密使,兼管军政。这样,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财政和军政的大权。

专管监察的机构是御史台,其长官称御史中丞,副长官称侍御史知杂事,主管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台官 有弹劾权,可以上疏言事,评论朝政,弹劾官员,还准许“风闻”论事。专管规谏讽谕的机构是谏院。宋仁宗 赵祯时始单独置院,其长官称知谏院事或左、右谏议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级官府办事违失,都 可谏正。台、谏官都以言事弹劾为责,其职权本无多大 差别,这一状况导致后世台、谏的合流。

为皇帝起草制诰、赦□、国书和宫廷内所用文书的 机构是翰林学士院,设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直学 士院等。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或知制诰分掌“内制”和 “外制”,总称“两制”,翰林学士等还侍奉皇帝,充当顾问。

宋初的最高司法机构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赵光义时,设置有“审刑院”,其长官称知审刑院事,官属有 详议官。各地奏案先经大理寺裁决,报告审刑院复查,写出奏稿,上呈中书。中书申奏皇帝论决,宋神宗改革官制,审刑院并入刑部。

三省六部,即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以及吏、户、 礼、兵、刑、工等六部。北宋前期,三省的名誉长官“门 下侍中”、“中书令”和“尚书令”,也极少委任过,而 另外各委派一名官员判本省事。尚书省所辖六部,也各 另派官员一人至二人判本部事,本官不管本职,而且新设一些机构分割了各部的大部分职权。如审官院代行吏 部考校京朝官的职权,太常礼院和礼仪院代行礼部的礼 仪之权,三司代行户、工部的大部分职权,审刑院代行 刑部复审大理寺所定案牍之事等。直到宋神宗改革官制, 以三省代替中书门下,六部各设尚书和侍郎,主管本部 事务,三省六部才行使相应的职权。

宋朝的地方政府机构实行州(府、军、监)、县二 级制(见府、州、军、监)。宋初沿袭唐制,将全国划 分为十多道。宋太宗时改道为路,路作为朝廷派出机构 的辖区,在州、县之上(见两宋路制)。宋神宗元丰八 年(1085)分为二十三路。北宋前期, 各路皆置转运使和 提点刑狱,有些路常置安抚使,各设官衙办事。安抚使 司俗称“帅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长官兼任,主管 一路的军政,也兼管民政、司法和财政等。转运使司俗 称“漕司”,主管所领州县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兼 管司法和民政等。提点刑狱司俗称“宪司”,主管一路 的司法,兼管财政等。宋神宗时,增设提举常平司,俗 称“仓司”,主管本路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 河渡、水利之事,南宋时与提举茶盐司合并,增管茶盐。 此外,又设提举坑冶、茶马、市舶等司,漕、仓、宪等 司总称监司。监司号称“外台”,具有监察职能,权任 颇重。

各州(府、军、监)直属朝廷,由朝廷委派京、朝 官管理州郡事,称“知某州军州事”,表示全权管理本 州的军、民之政,知州可直接向朝廷奏事,多用文人,并 经常调换。知州以外,设“通判某州军州事”同领州事, 裁处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等事,行文与 知州联署。其官属有录事、司户、司法、司理等各曹参 军。录事参军主管州衙庶务,纠察各曹稽违;司户参军 主管户籍、赋役、仓库受纳;司法参军主管议法断刑;司 理参军主管审讯狱讼。此外,还有节度掌书记、判官、推 官等幕职官以及州学教授。

各县设知县或县令,还有丞、主簿、尉等。宋初设 判县事,为一县之长。后常以京、朝官领县者称知县事, 以选人宰县者为县令。知县或县令主管一县民政、司法、 财政,如有驻军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宋仁宗初,始置县 丞,以选人充任。后以京、朝官充县丞者,称知县丞。丞 为县的副长官。主簿主管本县出纳官物,销注簿书。尉 的职位在主簿之下,俸禄相同,主管阅习弓手,维持治 安,后命兼巡捉私茶、盐、矾等。

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见官、职、差 遣)。宋初利用唐代的三省六部等官名组合而成官阶,只 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因此又称为“阶官”或 “寄禄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时,文官(京朝官)定为 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包括选人),还改 定武官共五十二阶。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即 “职事官”。

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等的职衔,如大学士、 学士、待制等,是授予较高级官员的清高的头衔。官、职 和差遣的分离,导致大批冗员的出现。

宋代还把文官按官阶划分为“幕职州县官”、“京 官”和“升朝官”三大类。幕职州县官又称选人,是低 级文官的总称。其寄禄官有两使职官、初等职官、令录、 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阶,宋徽宗时改为承直郎至迪功郎共 七阶。京官是比选人品级略高而不常参的低级文官的总 称,其寄禄官共有承务郎到宣教郎等五阶。宋神宗官制 改革,废除京官之称,改为“承务郎以上”。升朝官是 可以参加朝见、宴坐的中上级文官的总称,其寄禄官有 通直郎到开府仪同三司等二十五阶。选人经过考核和一 定员数举主的推荐,达到一定考数(任职满一年为一考), 便能升为京朝官。选人升为京朝官称为“改官”,是每 个官员仕宦生涯中的一件大事。武官也按官阶分成使臣、 诸司使、横班。另有节度使到刺史等,实际成为另一种 官阶。

宋代保留了前代的一些附加性官衔,如散阶、封爵、 食邑、勋官和检校官等,都已成为荣誉头衔。爵有王、嗣 王、郡王到各县开国子、开国男共十二级。只要官资及 格,该封开国男以上者,即给予食邑二百户以上达一万 户;又官资及格,给予食实封一百户以上到一千户。每 食实封一户,每日计钱二十五文,随月俸领取。勋官有 上柱国、柱国到云骑尉、武骑尉共十二等。检校官有太 师、太尉、太傅、太保、司徒等十九级。文臣任枢密使, 都带检校太尉、太傅。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袭唐制,文官共九品,有正、从, 自正四品以下,又分为上、下,共三十等。但官品和官 职多不相称。宋神宗官制改革,正名责实,减少了官品 的等级,改为九品正、从十八级。

朝廷对各级官员制订了磨勘(考核劳绩过失)、叙 迁、荫补等法。宋初废除按岁月叙迁之制。宋太宗时,设审 官院和考课院分掌京朝官和幕职州县官的考课事宜。宋 神宗官制改革,设吏部四选分掌文、武官的考课、差遣 等事。宋真宗赵恒时,还规定文臣(京朝官)任满三年、 武臣四年(后改为五年)磨勘升转本官阶一次,幕职州 县官在改为京朝官时也实行磨勘。此后,为减少冗员,不 断加严磨勘条件,如延长磨勘年限、规定迁转的止法、限 止每年磨勘转官的员数、增加举主等。磨勘的标准有多 种。以举官当否、劝课农桑、增垦田畴等“七事”考核 监司。以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等 “四善”和“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 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盗,人获安处,赈 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等“三最”考核州县 长官。考核分为三等,七事中具有五项者列为上等,具 有三项者列为中等,不足两项者列为下等。朝廷按官员 考绩以定升迁。其中宰执、侍从和卿列馆职、科举出身 的文官有优先权,可以超资升转,其余荫补出身、杂流 等只能逐资转官。有军功的武官,自武翼郎以上,每转 一官,即双转两官。在遇朝廷举行郊祀或明堂大典、皇 帝生日以及本人致仕、奏进遗表等情况下,中、上级官 员还可荫补其亲属、门客以官衔或差遣。如《庆元条法 事类》记载,遇大礼时,宰相可荫补缌麻以上亲十人,执 政官可荫补八人,节度使等可荫补六人。

宋代中、上级官员的待遇比较优厚,有俸禄、职田、 祠禄、恩赏等。俸禄分为正俸、添支、职钱、禄粟、衣 赐(春冬服、冬绵),还有□人(随从)衣粮,以及茶 酒、厨料、薪炭、饲刍之给等。在北宋前期,宰相、枢 密使月俸三百贯(每石米价约六七百文到一千文),禄 粟月一百石,春、冬衣共赐绫四十匹、绢六十匹,冬绵 一百两,随身□人的衣粮七十人,每月给薪一千二百束, 每年给炭一千六百秤、盐七石,节度使月俸四百贯,禄 粟月一百五十石等,待遇最高。待遇最低者为内侍省宦 官“郢、唐、复州内品”,月俸仅三百文,而“入内小 黄门”等禄粟仅一石。宋神宗改革官制,分别阶官和职 事官,用阶官定俸禄,阶官的俸禄称为“料钱”。在京 职事官自御史中丞、开封府尹以下至律学正,改给“职 钱”,每月为一百贯至十四贯不等。部分在京职事官在 料钱外,另支职钱。其中又照顾到阶官的高低,职钱略 有增减。这些俸钱一般都半给现钱、半予折支,很多官 员还可支取公用钱(公使钱)。外任地方官还配给职田, 自三四十顷至一二顷不等。宋神宗后,一些下台的或势 将下台的官员有的还被授予或自请担任宫观官、监岳庙 等闲官,坐领“祠禄”。此外,朝廷的各种临时赏赐,也成为官员的又一重要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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