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就是可以将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或者部分金额转让给其他人。 一般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多数是中间商,即自己本身并没有该商品,而是通过将信用证转让给生产商或者供货商的方式,来赚取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一般都是通过通知行开出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原证的受益人,在转让证中成为第一受益人(中间商),即由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生产商或者供货商)。 一般在转让证项下的盯单条款会要求提单的托运人显示中间商的名称,也就是第三方提单。
可转让信用证操作步骤
如果是可转让信用证,外贸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礌厂是第二受益人,那么工厂能够自行报关出口并核销,且工厂可以自理退税,没有必要由外贸公司退税。
外贸公司差价部分的外汇收入做营业收入。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接受吗?
有风险的,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
按照UCP500第48条(i)款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者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跟单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生效后,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向转让行交单,转让行收到单据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包括其他需替换的单据)。之后,转让行将替换后的单据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对转让行进行偿付。最后转让行依据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给第二受益人。在贸易实务操作中,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第二受益人(供货商)权利受限带来的收汇风险。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的,其收汇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动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业务操作失误,第二受益人(供货商)代人受过的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间商置换文件或转让行办理业务中发生差错,开证行同样会拒付货款,第二受益人便成为最终的损失承担者。
3、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阻碍较大。开证行拒付后,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据与中间商的合同关系,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呢?理论上,虽然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货款,但基于第二受益人(供货商)与中间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中间商仍然应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但在业务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中间商实力薄弱或信誉不佳,导致第二受益人(供货商)最终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只能独自承受损失。
二)慎重运用可转让信用证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复杂,供货商(第二受益人)的收汇风险较高,出口商应谨慎选择可转让信用证作为合同付款条件。如果中间商资金实力较强,可选择背对背信用证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三)高度关注中间商(第一受益人)及转让行风险
供货商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时,应明确自己在信用证下的法律地位,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充分了解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转让行的资信状况。在信用证项下无法收汇时,供货商要在贸易合同的基础上积极向中间商主张权利,不要轻易放弃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同时,供货商要通过事前的资信调查,尽可能防范中间商与转让行或最终买家相互勾结或破产、逃逸的风险。
(四)积极应对可能损失
若发生第一受益人换单引致的损失后,出口商应及时敦促中间商修改不符点,争取开证行付款;对一些金融秩序较差国家的开证行,要有效控制货权,谨防开证行擅自放单,并积极寻求转卖货物的途径;同时,供货商(第二受益人)要尽早向贸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主张债权,从多方面、多渠道争取收回货款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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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所谓背对背信用证实际是中间商同时操作同一货物的两个信用证,即中间商接受实际买家开出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一个信用证,然后,中间商根据这个信用证的相关内容,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以实际卖家为受益人,开出一个信用证。那么,中间商这种接收一个信用证,同时开立一个信用证的两个信用证被业界称作“背对背信用证”。
所谓可转让信用证则是实际买家开出的一个写明“可转让”的信用证,而中间商可以直接将该信用证转给一个或若干第二受益人。
二者的区别在于:背对背信用证是彼此相关的两个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是一个信用证。
什么是可转让LC
买方开立可转让L/C,如果你是(第一)受益人,你就可以转开给第二受益人(如果第二受益人接受的话)。
好处:1、如果买家开L/C给你,你再重开L/C给卖家,你要承担开证的资金压力。
2、如果不转开L/C,你可能要承担向买家收购货物的货款资金压力
2、转开L/C时,可以更改单价,截流利润,第二受益人不能了解你的真实卖价
3、单据要求得当的话,可以部份规避买家和卖家直接见面储可能性,防止客户和供应商的流失。
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注明有”可转让”字样,授权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该证证的指定兑现银行作为”转证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该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证行,将该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贸易中采用可转让信用证多时处于以下原因:进口商委托中间商采购商品,但后者不想泄露其贸易关系和所的利润,又想减轻另开新证所需的押金及费用负担;或者是进口商向国外一家大公司订购大宗商品,而后者须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号或联号来分头交货.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可转让比不可转让时风险要大,因为在可转让信用证下,进口商只是与中间商打交道,并不了解实际的供货商的情况,只要中间商能够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远期信用证,但货到以后发现了货物不符合规定,开证行也不能拒付,所以,进口商在业务中一应当慎开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第二受益人仅仅获得有严格限制的向开证行主张款项的权利,使得信用证法律关系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出现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他作为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相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对他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仅仅存在因核实信用证耽实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除此以外,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并无法律关系存在。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之间,存在多重关系。既有办理信用证转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有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对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论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证的充分保护。
背对背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对背信用证(Back 梗o Back Credit):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或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消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人以此方式来沟通贸易。 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位、装运期限、有效期限等可变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由于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新开证人需要得到原开证人和开证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对背信用证时必须慎重。 对背信用证中常见的变动: 1、受益人是直接供货人 2、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 3、金额单价减少 4、装运有效期缩短 5、如果中间商不愿意露出供货人名称,可规定提单货运人或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称,以免透露实际供货人的名称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什么样的信用证?
可以,不过实际业务中一般就只转让一次。
信用证只要不明示不可转让,都是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 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
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Brokers)介入, 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mission)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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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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