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者申请: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2.受理:根据提交的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资料,并告知需补办的材料。
4.审查:30日内,审批机关审查有关材料,并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查。
5.筹建意见:依法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不具备条件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不允许筹建,并说明理由。具备条件或符合发展规划的,10内行文通知,发给筹建批准书。根据设学条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筹建,筹建期不超过三年。
6.决定:根据筹建情况,依法做出审批决定;筹建期已过,而达不到办学标准的,不予审批。筹建期以内,符合办学标准的,同意设立该校。
市县属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及成人中专设立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市级为主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职字〔2004〕20号)
二、审批范围
全市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筹设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资料,实地考查,拟建意见,同意设立。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办学者向办学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申报办学材料并派员现场考察;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初评意见:
1、不同意办学,书面说明理由;
2、同意办学,向市教育局书面请示。
四、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对县(区)教育局的书面请示作出批示;
五、由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现场考察;
六、向市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汇报,集体研究决定能否办学;
七、书面回复办学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并抄送办学者。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设置审批:市属和县(市,区)属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批,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的设置,由市教育局负责进行考察,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学校的变更、撤销由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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