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井下电工、爆破工、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提升机操作(绞车工)、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瓦斯抽采工、防突工、探放水工),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其他工种(电焊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推土、装载、提升吊装、风镐空压等(工程机动车辆和设备)特种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二、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安省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通风工、尾矿作业工、安全检查工、提升机操作(绞车工)、支柱工、井下电气作业(电工)、排水作业、爆破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其他工种(电焊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挖掘、推土、装载、提升吊装、风镐空压等(工程机动车辆和设备)特种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危化物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经营负责人),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仓库保管、护守、搬运等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30号令、44号令,省安监局鄂安监管[2011]1号文件规定,以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应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焊工)、高处作业(架子工)、制冷与空调作业:是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以下工种不属于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发证: 电梯操作、起重机械操作、锅炉司炉工、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操作工、客运索道工、大型娱乐设施操作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如叉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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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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