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福利费报销个人电话费,会计处理时将其记录为“职工福利费”。这种个人电话费的报销,在税务上只需进行一次调整增加。根据公司的办公需求,对员工产生的电话费用进行报销,并在会计处理中归入“职工福利费”。只要报销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部分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种报销业务无需进行税务调整。
若手机是专为公司业务使用,可以将其作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中的通讯费来计算。如果相关发票符合规定,这部分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然而,如果手机是个人使用的,并且无法明确区分个人与公司的使用比例,通常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特别是如果发票抬头为个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样,老板的手机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若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如果税法规定不明确,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如果符合《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已经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而未货币化改革的,则相关支出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这两种不同方式,分别按照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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