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开除和开除公职是两种不同的处分方式,它们在性质、适用范围和程序上均有所不同。
一、行政开除的概述
行政开除,是指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公务员或员工因严重违反纪律或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开除公职的处罚。这种处分具有惩罚性质,旨在维护组织纪律和公共利益。行政开除的适用范围通常涵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公共部门。
二、开除公职的概述
开除公职,特指对公务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纪律规定,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而作出的处分。开除公职的决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作出,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其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公务员队伍,对公务员的职业生涯具有重大影响。
三、行政开除与开除公职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开除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员工,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纪律处分;而开除公职则专门针对公务员,具有更强的法律性和政治性。
2.适用范围不同:行政开除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广泛领域;开除公职则仅限于公务员队伍。
3.程序不同:行政开除一般遵循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纪律处分程序;开除公职则需经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的严格审查和决定。
综上所述:
行政开除和开除公职虽然都是对违纪人员的一种处分方式,但它们在性质、适用范围和程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开除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员工,具有组织内部纪律处分的性质;而开除公职则专门针对公务员,具有更强的法律性和政治性。在适用范围上,行政开除较为广泛,而开除公职则仅限于公务员队伍。在程序上,两者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和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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