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了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 **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部队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该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2. **退役金标准**: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根据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3.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4. **税收优惠和贷款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5. **就业优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6. **复职复工**: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7. **农村土地承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其农村土地,且在非家庭承包方式下,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
8. **残疾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9. **教育优待**: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
10. **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以上政策旨在为退役士兵提供从就业到培训,再到税收和土地承包等方面的全面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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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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