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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4 14:13:12 阅读:362

这两条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在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该对已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合同要求时才能给予结算。否则待处理完毕后,在下月进度付款中一并结算。

但是月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都属于期中付款,可以理解为临时付款,也就是说这个月结算多了,下个月可以扣回来,这个月结算少了,下个月可以补上去。只有最终付款(即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最后结算)是不能再变了。

虽然对工程项目检查符合合同规定后,再予进度付款,但其工程项目正在进行中,即属于中间环节。而且结算与批准、同意或接受工程项目是两回事。

期中支付时,不可能对所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做到彻底检查。所以“标准文件”17.3进度付款中第3条进度付款证书颁发,也不能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扩展资料:

工程款支付证书是监理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进度款后(包括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工程计量核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可能还有增减工程量,所得出的本次进度款付款额度,加盖监理单位总监章和项目章,上报给建设单位的。

也算是投资控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交付财务,然后就等着拨款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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