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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知,条例,办法,规定,意见,决定,解释,批复,细则,公告,这些法律法规的层级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6 14:05:09 阅读:731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是最高层级的,再往下是行政法规,一般表现为各种“条例”,这些“条例”之后一般都会上升为单行立法。

除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从高到低,分别是:规则、制度、办法、细则、规定,另外的“通知、意见、决定、解释、批复、公告”都是和行政行为挂钩而作出的,其效力层级与作出机关的层级有关。

法律分析

“规则”的性质比较硬,制定者一般也受规则约束,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共同遵循的基础规则;

“制度”一般出现于上级对下级,制定者是判定者,具有变动和修改的权限;

“办法”针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各种事务而定,并不直接约束主体;

“细则”一般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对各种事务进行的详细约束;

“规定”是针对某种案例而言的,通常时效性比较强,影响范围也不是很大。

另外,“通知、意见、决定、解释、批复、公告”根据作出单位不同,层级也有所区别,不可一概而论。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具体而言,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审判参考,从法院的角度看有时还会进行附带性审查,决定互相之间的效力层级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通常都是直接由作出机构所决定的,因此主要还是看作出机构的层级而定,如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是行政法规,以其他形式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之类的是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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