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中,以前企业通过“委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包含本金、利息和减值准备等明细。然而,2007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进行了调整,将委托贷款纳入“1501: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按照规定,企业需将委托贷款视作短期投资处理,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如到期未收回利息,则需停止计提并冲回已计利息。对于一年期以下的委托贷款,通常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而超过一年的,则需通过“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科目进行详细记录。
以A公司为例,2007年1月1日,A公司委托银行发放500万元贷款,支付手续费18万元。贷款发放后,银行将款项贷给B企业,每季度结算利息,年利率为6%。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贷款和手续费:借记“短期投资-委托贷款”5,000,000元,借记“财务费用-手续费”180,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180,000元。
每月末计提利息:借记“短期投资-应计利息”25,000元,贷记“投资收益”25,000元。
银行季度结息并代扣营业税:借记“投资收益”3,750元,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750元,贷记“短期投资-应计利息”75,000元,同时借记“银行存款”71,250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750元。
贷款到期收回本金:借记“银行存款”5,000,000元,贷记“短期投资-委托贷款”5,000,000元。
这些步骤确保了A公司对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符合新准则要求,准确反映其财务状况。
扩展资料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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