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和其他动物福利法相比,实验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称得上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早在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专门的动物保护行政法规一一《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虽然我国1988年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只是要求要爱护动物,不能虐待动物并没有实质上的动物福利内容,但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一直在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修改,这足以体现出对实验动物福利的重视。
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包括有实验动物微生物和寄生虫检测等级、哺乳类实验动物遗传控制、实验动物全价营养饲料和实验动物环境和设施的实验动物国家标准。1997年12月,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1998年5月,科学技术部印发了《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1998年10月,科学技术部印发了《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种子中心引种、供种实施细则》。1999年11月,科学技术部发布了《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2月,由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发布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又组织修订并发布了年新版国家标准。2006年9月30日,国家科学技术部发布了我国第一次针对实验动物福利出台的比较全面系统的法规——《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是我国不仅在实验动物而且在动物福利立法方面上迈出的可喜的一步,它不仅结束了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历史,而且还填补了我国在实验动物福利法上的空白。该意见共六章,在提出了与善待实验动物有关的行政措施的同时分别就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和运输等环节的福利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意见》中还着重具体规定了各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生产及使用单位管理委员会以及研究人员善待动物的责任。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的出台,不仅大幅度的提高了我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且切实的保护了实验动物福利,还确保了国内实验动物生产位,使用单位能以更为人道方式善待实验动物,并且尽可能地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实验动物替代方法的研究作为研究的内容,并在试验中予以应用。
此外,在维护实验动物福利方面上,相对于国家专门的动物福利法规而言,我国一些发达省市的实验动物法规要比全国性法规更优越。例如《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不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生物安全,维护动物福利。”第九条中规定,“对于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其须配备科技人员,并具有实验动物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动物工作中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管理,并对动物实验进行伦理的审查。”
2004年修订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在全国首次明确承认了“动物福利”。2004年10月1日《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颁发,一方面是规范实验动物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要保障实验动物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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