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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工作成本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6 03:07:00 阅读:476

一、地勘工作成本概念

费用是会计基本要素之一,它反映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资源耗费,最终导致地勘单位净资产的减少,成本则是费用的对象化。前者是期间概念,即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种耗费,后者是对象化的概念,即发生的各种耗费按成本对象进行的归集分配,以揭示具体对象的耗费水平。地勘单位在完成地勘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即是地勘工作费用,把发生的各种耗费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分配,便是地勘工作成本。

地勘工作成本从地勘工作程序上讲,包括从前期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综合研究、编写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等全过程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地勘工作成本从费用内容构成上讲,由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与社会地勘工作及自筹地勘工作的管理要求不同,其成本费用内容构成也有所不同。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成本,不仅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还包括应分配的管理费用,即计算完全成本;社会地勘工作成本和自筹地勘工作成本则只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管理费用,即只计算制造成本。现行制度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①在当时相当一段时期内地勘单位仍然是以完成国家地勘工作任务为主,国家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地质项目预算包括了管理费用,对国家预算的地勘工作成本也应采用完全成本法,以保持核算口径上的一致;②地勘工作和地质成果逐步进入市场,实行有偿服务和使用,是改革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为了适应这一改革与发展要求,现行制度对经营性业务成本费用的核算采用制造成本法,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的,同时也符合地勘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

二、地勘工作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地勘工作成本核算对象,应根据所承担的地勘工作性质及费用补偿方式的不同加以确定。

(1)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其经费由国家预算拨款,其成本核算对象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即地质项目,处于最高层次,是地勘工作成本核算的最终对象。

第二层次,即为完成地质项目而施用的工作项目(工作手段),处于中间层次,是地勘工作成本核算的中间对象。

地质项目成本计算完全成本,即包括工作项目成本和应分配的管理费用;工作项目成本计算制造成本,即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及自筹资金进行的地勘工作,属于经营性质,其费用是以取得的结算价款进行补偿,其成本核算对象可以区分情况加以确定:构成地质项目的,应按地质项目(合同项目)、工作项目两个层次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如果仅为单项勘查工程施工,则以工作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地勘工作计算制造成本。

三、工作项目的成本项目设置

按照地勘工作手段划分,工作项目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遥、槽井探、坑探、钻探、实验测试、综合研究及报告编写、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10项。不同地勘单位及不同地质项目所采用的手段不完全相同,地勘单位可以根据核算需要增减工作项目。

现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地勘单位在核算工作项目成本时,应按费用的经济属性设置成本项目。

(1)人工费:包括直接从事地勘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劳动保护等。

(2)材料费: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燃料、动力、生产用具、器具、零配件、管材摊销即其他消耗性物品等。

(3)其他直接费:包括地质勘查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矿区搬迁费,生产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生产设施及设备现场安装费,土地、青苗、树木赔偿费及土地复垦费等。

(4)间接费用:包括地勘单位所属分队(或项目部)等二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地勘工作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如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行政和管理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等。

四、地勘工作成本的核算

(一)工作项目成本的核算

地勘单位应设置“地勘生产”科目,用以归集、计算和结转各工作项目成本。地勘生产账簿的设置,应以满足地勘单位工作项目成本核算需要为前提,一般按工作项目(或社会勘查工程项目)设置账户,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还可以在工作项目下按生产单位设置账户。由于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在核算上都有具体要求,也可以按费用项目进行核算,设置工作项目为辅助核算(对于专项资金项目的核算将作为专门章节进行介绍)。

1.地勘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1)直接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地勘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凡是可以直接确定其归集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对于共性费用或需要汇总分配的费用,应根据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或费用汇总分配表,如工资及职工福利费分配表、材料费及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分配表、管材摊销费分配表、折旧费分配表及辅助生产费用分配表等分配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

(2)间接费用的归集和分配。地勘单位所属分队或项目部等二级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在“间接费用”科目归集。“间接费用”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月份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如直接费用比例、人工费用比例等)分配计入各工作项目成本。分配间接费用时,应编制分配表。

2.工作项目成本的结转

工作项目成本不是地勘工作成本核算的终结,而只是其中间环节,还需要将工作项目成本按其归属对象分配计入有关地质项目成本。不同工作项目成本的结转应区别情况而定:

(1)对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为了满足预算管理需要,及时反映地勘工作支出情况,现行制度单独设置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两个科目。因此,属于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应负担的工作项目费用,一般在月末进行结转。

(2)对社会地勘工作,应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确定其成本的结转时间。合同规定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次办理价款结算的,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和确认其结算收入实现时,结转其成本;合同规定按单项工程结算的,应在每项工程完工验收办理结算时,结转该项工程收入应负担的成本;合同规定实行分期结算的,应在分期结算时,结转本期实现的收入应负担的成本。由此可见社会地勘工作成本的结转时间取决于结算方式和收入的确认。此外,社会地勘工作在没有竣工前,或虽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前,均应作为未完项目在“地勘生产”科目保留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予以反映。

(3)对自筹地勘工作,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后,结转其实际成本,作为“地质成果”入账。

地勘单位在进行工作项目成本结转时,应编制“地质项目成本费用分配表”,通过该表计算各地质项目的本期和累计成本费用,并作为结转的依据。

(二)地质项目成本的核算

地质项目成本是以每个地质项目为具体对象分别进行核算的。地质项目成本的核算过程也就是地质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过程,由于各地质项目之间的成本没有可比性,因此只计算地质项目总成本,不计算单位成本。

在成本费用构成上,由于管理要求不同,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与社会地质项目及自筹地质项目也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由工作项目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两部分构成,而社会地质项目和自筹地质项目成本只包括工作项目制造成本,应由经营收入负担的管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地质项目成本的核算,主要是工作项目成本按受益对象向有关地质项目进行结转和分配计入应负担的管理费用,通过上述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计算出各地质项目的本期成本和累计成本。

1.结转工作项目成本的账务处理

(1)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费是先通过“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进行归集的,项目完成时再由“未完地质项目支出”转入“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因此,在结转工作项目成本时,按照本期发生数,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社会地勘工作是在办理价款结算后才结转其实际成本。在结转时,应区别情况处理:凡是以提交地质成果作为结算依据的项目,应在完成时先将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办理价款结算后,再由“地质成果”科目转入“经营成本”科目。将地质成果入账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办理价款结算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对于以勘查工程作为价款结算依据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在办理价款结算后,将其实际成本直接转入“经营成本”科目,即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3)对自筹地质项目,在完成验收时,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地质成果”科目,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管理费用分配计入的账务处理

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按规定应负担管理费用,应在月末计入各地质项目成本,即按应分配的管理费用,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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