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这一金融行业术语最早始于2008年前后,以“银信业务模式”的形式出现,由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银行负责资金端的募集工作和资产端的投资工作,通过此模式实现理财资金的出表。通道业务并非法律概念,而是通用金融术语,通常意义是指,由商业银行等资金方主导,通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子公司等通道方,设立一层或多层投资产品作为通道载体,为资金方指定的融资方进行融资或对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通道方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风险管理责任和风险损失由资金方承担。
通道业务的模式包括委托贷款通道模式、银信合作模式、银证合作模式、银证信合作模式等。委托贷款通道模式中,过桥企业委托银行向需要融资的企业发放委托贷款,银行用理财资金从过桥企业受让委托贷款受益权;银信合作模式中,一家银行作为过桥银行,由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设立单一信托,以信托贷款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银证合作模式中,银行与券商签署协议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委托券商管理自有资金,券商购买银行的贴现票据,银行持有资管计划受益权计入表外;银证信合作模式中,银行与信托之间通过券商设立的定向资管计划,银行理财购买资管计划,再通过资管计划认购信托产品。
监管“去通道”的原因主要涉及去杠杆风险、权责不清及监管套利。高负债、高杠杆经营是金融行业的特性,商业银行业通过通道积极发展表外业务,但放大杠杆,积累风险,这实质上是在去杠杆。通道业务嵌套多层通道,权责定位不清晰,容易产生权责问题,如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中的银信双方面对的权责分歧。此外,通道业务在监管套利中起作用,银行为出表需求绕过监管,扩大投资渠道和规模,金融套利行为滋生。
“去通道”标志着金融行业发展的主基调,目的是防范通道业务带来的杠杆风险,规范监管套利模式。监管机构不断收紧通道业务的监管口径,强调资管机构的主动管理职责,限制通道业务开展。《资管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业内普遍认为,《资管新规》的出台标志着近十年通道业务的历史时代正式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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