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应由主管该项业务的会计人员,按业务发生顺序并按不同种类的记账凭证连续编号,如果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列多张记账凭证,可采用“分数编号法”,如3 。为了便于监督,反映收付款项业务的会计凭证不得由出纳人员编号。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为:
(1)一个会计工作人员既管钱款,又管复核,容易作假,所以予以禁止;
(2)一个会计人员既管理钱款,又保管会计档案,容易在钱款上做了手脚之后再利用管理会计档案的机会掩盖自己的行为,所以予以禁止;
(3)一个单位的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发生现金往来的根据,由出纳人员兼任,很容易监守自盗,所以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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