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41127/1/86670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5-01-03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50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50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49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48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48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47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46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37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37职业培训
2024-11-27 11:50:36职业培训
2024-12-28 16:59职业培训
2024-12-01 16:58职业培训
2024-12-13 20:14职业培训
2024-12-31 17:45职业培训
2024-12-28 18:43职业培训
2024-12-17 12:16职业培训
2024-12-15 00:33职业培训
2024-12-31 19:28职业培训
2024-12-22 14:20职业培训
2025-01-03 05:19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