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泸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军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军民航使用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了保障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军民航相关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具体包括距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延长线两侧各15千米,跑道两端外各20千米以内的矩形空间区域。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即净空障碍物限制面中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
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将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军方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经信部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在审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前,应当征求军民航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意见,负责排查无线电干扰源和查处违规行为;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提前抄告机场管理机构并按军民航要求严格进行,指导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制定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或放飞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净空保护区内民用无人机违规飞行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将建(构)筑物高度列为规划核实内容;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物质重点区域;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警示红旗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机场管理机构监督检查《航空障碍灯日常管理协议》签约物业公司履行协议情况;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八)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九)林业竹业部门负责配合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围界安保设施的植物,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开展鸟击防范相关工作;
(十)气象部门负责以机场净空保护区和航路附近区域为重点,加强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机场总体规划、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做好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工作;负责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状况进行核实,发现影响机场安全运行的疑似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检测),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行业要求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三)进行运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清除超高障碍物或进行拆降,消除安全隐患。对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并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标志和障碍灯;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等情况,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军方管理部门和民航四川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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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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