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三)经拟转入专业考核,学生确有其专业学习特长;
(四)原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15%以内的学生允许在全校范围内调整专业,原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16%至20%的学生允许在学院内部调整专业;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二学年开学第一周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本人申请提出转专业意见,拟转入学院(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签发学校文件执行。
(二)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二学年开学第二周由学生所在专业根据本人申请提出转专业意见,拟转入专业审核同意,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签发教务处文件执行。
(三)各有关专业应优先接收外学院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为了不影响正常教学,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净增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业现有人数15%以内。
(四)对于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第一学年规定的课程必须全部修完;要转入的新专业中第一学年重要的专业基础课也必须在后续的学习中补上,以保证新专业课程学习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 单独招生、提前批、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特殊类型专业学生一律不准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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