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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6 05:17:30 阅读:86

病历管理是医疗机构的重要工作,涉及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等多个方面。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病历的管理应由医疗机构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制定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在病历的建立方面,医疗机构应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使用唯一标识号码。病历应标注页码或电子页码。医务人员需按照相关规范书写病历。住院病历应按特定顺序排序和装订保存,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等。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管,但医疗机构可经患者同意后保管。

病历的保管涉及门(急)诊和住院病历的管理。门(急)诊病历由患者或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归档。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并在患者出院后由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有严格规定,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需办理相应手续。患者或其代理人可申请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时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在必要时进行,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使用。医疗机构变更或撤销时,所保管的病历应由变更后或指定机构继续妥善保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病历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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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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