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徒刑的出现与演变,始于奴隶社会的商朝。西周时期,徒刑被继承并发展完善,形成了对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便于教化和劳动。徒刑的刑期分为3年、2年、1年期。这在奴隶制时期就已经有了最早的徒刑制度。实际上,受肉刑的犯人除了肉刑,还会被束缚自由,附加罚处劳役。西周时有相当于监狱的“圜土”制度,用于收教罢民。这是最早的关于徒刑的记载。
封建社会的徒刑制度在秦代基本沿用了肉刑与自由刑的结合与并存。但随着劳动力作为一种有使用价值的“物”越来越被统治者认识,肉刑逐渐被以自由刑取代。汉代废除了肉刑,建立了一套以有期徒刑为核心的刑罚体系。徒刑制度分为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年刑、鬼薪、白粲三年刑、司寇、作二年刑、罚作、复作一年刑。除了有期徒刑外,还有“输作左校”、“输作右校”、“输作若卢”等不定期刑。汉代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徒刑制度。
魏晋南北朝以后,徒刑体系不断发展。《魏律》规定髡刑有四等,完刑、作刑各有三等。髡刑属于徒刑,共有十等之差。《晋律》规定髡刑有四:髡钳、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晋律》还规定,刑等不过一岁。魏晋之髡刑与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还要加笞,最低为二年。可能还有刑期低于二年,不带附加刑的完刑和作刑。
《北魏律》将徒刑列入五刑之中,分为五等,刑期从五年至一年,每等差一岁。北齐、北周、隋代、唐代徒刑制度大体相同,刑期从一年到三年,每等差半年。隋代《开皇律》减轻徒刑,刑期从一年到三年,每等仅差半年,不附加鞭笞。《唐律》完全继承隋《开皇律》的徒刑体系。这一徒刑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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