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涉及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形式。销售方在正常销售后,应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收到返利时,需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对于现金返利,视作对成本的调整。收到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获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冲减进项税额。
实物返利涉及确认存货增加和进项税额的确认。一方面确认存货,另一方面作为主营业务成本的抵减,确认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规范指出,商业企业收到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利时,需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商业企业不得开具与返利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在平销返利情况下,可要求供货方就返利部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规范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范畴,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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