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和各项教育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全市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统筹、指导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3.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开办、撤销、合并和专业设置、布局调整的审核或报批工作。
4.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宏观管理,重点对市属学校和薄弱学校的管理水平、教育质量、教育改革进行具体指导;负责对部门系统办教育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办学。
5.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乡、镇的教育工作和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6.依法主管全市教师工作,制订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培训规划;负责全市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考试、认定;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调配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教师考核,协助职改主管部门做好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教育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市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福利、各种津贴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教职工的奖惩工作。
7.根据教育事业年度规划,提出教育事业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安排意见;管理市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和教育收费,并负责财务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管理学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并指导全市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的发展,
8.负责落实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和成人高校、中专的招生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制订全市中、小学招生计划,指导、协调市属中、小学的招生工作;指导自学考试工作。
9.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订本市教育改革和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措施,管理全市教育信息;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
10.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教育局机关中层、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干部和市属中小学校级领导进行管理、任免,对学校中层干部按规定程序进行督导、管理,并予以公布。
12.负责市属学校、直属单位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领导并指导市属学校(单位)党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13.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批市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并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
14.制订所属学校、直属事业单位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各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15.领导市教育工会、市教退协得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16.领导并指导全市中、小学、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做好党的知识分子工作、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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