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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22:01:09 阅读:476

苏州市为了抓住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和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的战略机遇,优化人才竞争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近期调整了人才落户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有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

1. 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获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2. 拥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3.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这些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需不超过55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需不超过50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需不超过45岁。

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

1.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2. 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需不超过45岁。若同时符合第一条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落户。

拥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的人员,年龄需不超过35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办理落户。

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及办理流程:

1.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如无合法稳定住所,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2.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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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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