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当投资企业获得的被投资单位股利超过其投资后累积净利润的部分,这部分股利被视为清算性股利,会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视为初始投资成本的回收。如果股利属于投资收益性质,将计入投资收益。旧准则与新准则在这个处理上保持一致,视清算股利为资本返还而非投资报酬。
对于清算性股利的计算,新准则有一个复杂的公式: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等于(本年度或本期内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利减去上年度累积净损益)乘以持股比例,减去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而投资收益则等于本年度股利收入减去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然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引入了重大变革,简化了清算股利的处理。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只需根据实际收到的宣告股利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区分股利产生的净利润时间点,不论是在投资前还是投资后。会计处理为直接记入“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科目。
然而,在权益法下,新旧准则的处理有所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规定,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对于清算股利的处理都是一致的。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成本法下确认投资收益,但在权益法下的清算股利处理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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