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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6 04:02:22 阅读:389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责任。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第二十条),学校首要任务是迅速救助并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以确保及时处理。

在事故发生后,学校有明确的报告义务。一般情况下,应在4小时内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事故则需在2小时内上报(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门接报后,将迅速上报政府和上级部门,并派人协助处理。

调查伤害事故原因和证据收集由学校负责,必要时可请求公安和卫生部门参与(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学校需积极配合提供真实信息和证据。

处理伤害事故的方式多样,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对调解申请有明确处理时间,调解达成协议或终止时,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和教育部门需要报告处理结果(第二十五、二十六条)。同时,责任分配依据过错程度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学校在无过错时,可酌情给予帮助(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学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行为也有严格规定,不得扰乱学校秩序,有过错者需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此外,鼓励学校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以减少风险(第三十三条)。

扩展资料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6年7月5日由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27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号公布。《条例》分总则、伤害事故的预防、伤害事故的责任、伤害事故的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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