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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可为的代理行为包括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8 13:42:24 阅读:923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可为的代理行为包括:法律行为、表意行为。

代理关系是基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总和。前者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后者称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两者的有机联系表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是外部关系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关系是内部关系的目的和归属。

两者的关系不可分割。如果离开了代理的外部关系,只承认代理的内部关系,实际上就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监护关系或委任合同关系,而不与第三人发生任何联系。如果忽视了代理的内部关系,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种代理关系

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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