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旨在确保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有序进行,强化其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教师坚守岗位、教书育人、奉献事业,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该办法依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教育发展与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特级教师是国家对优秀中小学教师的高级表彰,需具备师德模范、育人典范、教学专家等多方面特质。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全省推荐名额为300名,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二。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前一年底各市中小学教师总数及各地师资建设实际情况分配。校级领导和教育研究人员推荐名额不超过推荐总名额的20%。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广泛,涵盖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教学研究机构的在职教师。推荐评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师德高尚、倾心育人、教学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能力以及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等。推荐评选需经过推荐提名、考核初审、评审公布等多个阶段,确保公平公正。
推荐评选程序包括推荐提名、考核初审、评审公布等环节。推荐提名阶段,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县(市、区)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符合条件的人选上报省辖市教育局。考核初审阶段,各市成立推荐小组,全面考核推荐人选,确定推荐名额。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报送省教育厅。评审公布阶段,省教育厅成立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特级教师名单。
推荐评选要求包括坚持条件、择优遴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严格程序、科学公正等原则。推荐人选需具备师德高尚、倾心育人、教学水平高、研究能力强、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能力以及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等条件。推荐过程需组织民意测验,确保推荐人选得到广泛认可。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组成,确保评选公正。
评选过程涉及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包括已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从外省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重新申报。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违背教育方针和政策规定的教师及学校校级领导有相应限制。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将取消评审推荐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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