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务总局公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本文旨在帮助企业老板和财务从业者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本次整理了2023年出台的政策和延续实施的政策,以下是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详解及操作攻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提醒:选择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但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发票开具: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情形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或免税红字发票。
七、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详细内容及操作指南。若有疑问,欢迎私信交流探讨。
来源:国税局网站、福建税务,发布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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