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的相关规定,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需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进行纳税申报。若未开具此证明,应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则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进一步明确了固定业户(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前往外省、市销售货物时的管理要求。这类业户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返回原地后纳税,若需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则需回原地进行补开。
对于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货物销售行为,经营地税务机关将按6%的征收率征税。尽管你公司已经就外出建筑劳务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在临时销售货物时未开具该证明并前往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因此根据国税发[1995]087号文件的规定,经营地税务机关将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鉴于此,建议你公司今后在异地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及销售货物时,务必按照规定申请并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确保税务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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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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