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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对总会计师的设置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03:49:38 阅读:651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这一条款对原《会计法》及《总会计师条例》中关于设置总会计师范围的界定进行了调整。原《会计法》允许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但这种设置并非强制性。修订后的《会计法》去掉了关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条款,其主要考量在于:事业单位随着改革进程可能会分化为不同的类型,一部分将转型为企业,另一部分则可能成为自收自支单位。财政拨款不再是事业单位主要的业务经费来源,因此这类单位是否设置总会计师,应由其根据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不宜通过法律作出强制性要求。至于业务主管部门,因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干部的配置受到编制、职位设置和干部管理权限的限制,对此已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因此也不适宜由《会计法》进行规定。

除此之外,《会计法》并未对其他单位设置总会计师作出限制,这意味着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由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事实上,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已经设立了总会计师职位。这表明,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置可以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体现了法律对单位自主权的尊重。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的具体规定则由国务院来制定。这一安排既保证了总会计师制度的规范性,又为各行业的具体实践提供了足够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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