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并不罕见,这给采购人带来了不少困扰,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那么,面对中标供应商弃标的情况,采购人该如何应对呢?以下将以一个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背景:2020年12月4日,某供应商在金昌市市级救灾物资购置项目中以340余万元中标。然而,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后,该供应商以无法按期供货为由,提交了弃标函。12月11日,在采购代理机构补发中标通知书后,该公司再次以年底资金链断裂为由,坚持弃标。
处理结果:当地财政厅认为,该供应商的弃标理由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客观情况,不予认定为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供应商进行了处罚,包括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金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如何应对中标供应商弃标?
1. 对于中标后弃标的情况,采购人可以不予退还第一名的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同时,可根据情况选择向第二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重新招标。
2. 采购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预防中标人弃标:充分做好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合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标供应商不得放弃中标;明确无正当理由弃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3. 筛选出诚信履约且综合实力强的优质供应商。可通过引入服务认证制度,如设置履约能力评价体系认证、供应商综合实力评价体系认证、诚信服务体系认证等证书作为加分条件。
总之,采购人在面对中标供应商弃标的情况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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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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