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外出施工,分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建筑服务所在地申请代开增值税FP,二
是一般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自开增值税FP。
2、以上两种情况均向建筑服务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税款可以
抵减机构所在地的申报税款。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
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
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
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施工业务,需要持有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办理报验登记,在工程所在地自行开具或代开建筑
业发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改为持有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开具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但是建筑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
票。
开具发票如何体现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
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
名称及项目名称。
对于纳税人身份与不同的计税方式如何开具发票可以归纳为: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时全额计税,允许抵扣所取得的进
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符合规定的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税,不得抵扣所取
得的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项目开具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
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为尽可能减少涉税风险,对异地施工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后确定。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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