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这是医疗机构在办理执业登记时,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也并非是去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可以免税。根据财税〔2000〕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但对其不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均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企业所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机关批准科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根据财税〔2000〕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所以,对你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取得执业登记造已超过3年,故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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