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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档案管理的年限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6 04:26:34 阅读:703

1.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为了帮助城乡建设部门科学鉴定档案,并确定保管期限,《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2. 该规定将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则为二十年以下。对于那些被划分为短期或长期保管的档案,在鉴定到期时,可以根据其价值决定是否延长期限。

3. 对于那些期限介于短期和长期之间的城乡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应从长期算起。

4. 《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明确了档案保管期限确定的原则:

- 能够展现城乡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并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科学和历史研究有长久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 对于在较长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其科学研究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 在短时间内对城乡建设及其科学研究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短期保存。

- 对于期限介于短期和长期之间的档案,保管期限应从长期计算。

5. 对于划分为长期以下的工程竣工档案,一般应保存至工程拆除完毕。中外合资的建设档案则一概列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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