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佣金在会计和税务处理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它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中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这个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企业的员工。
例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一家房产开发公司成功介绍销售业务,共计销售了16套房屋,总价860万元,根据协议,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给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总计25.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房屋中介机构需开具中介服务发票以收取这笔佣金,其收入需全额入账并依法纳税,而房产开发公司则将这笔佣金视为营业费用。
销售佣金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合法真实凭证;第二,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第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非另有规定,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若不符合上述条件,该佣金支出将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可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对于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范围内据实扣除。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根据《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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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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