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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户条件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20:01:33 阅读:193

上海投靠落户条件:

子女投靠落户上海

1、父母一方是上海户口,且落户已有五年。满足落户政策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者在上海高中就读)可以投靠 上海户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

2、回迁人员的子女在未婚未育、从未就业、实际长期居住上海的情况下,25周岁前可以投靠落户。

3、通过应届生落户的,子女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且长期在上海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投靠落户。

4、养子女随养父母在户居住超五年且未成年,有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可以投靠落户上海。

总结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上海基本条件主要是:

1、上海户籍父母落户上海已满5年;

2、子女未成年,未成年的标准是未满16周岁,或者普通高中在读;

3、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落户;

4、上海户籍父母为个人家庭户,不能是社区公共户,且不会因子女投靠落户导致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住房困难标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继子女不能单独申请投靠落户上海

子女为外省市父母亲生,但是非上海户籍父母亲生的,不能单独办理投靠落户。

可以在外省市父母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上海时随迁,申请随迁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亲生父(母)获得抚养权满5年;

2、随继父(母)在上海生活满5年。

上海投靠落户条件:夫妻投靠落户上海

1、外省市人员和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满十年,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可以申请夫妻投靠。(不能违反计划生育)

2、外省市人员和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满七年,且外省市人员属于少数民族、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可以申请夫妻 投靠。

3、外省市人员和上海户籍人员结婚满五年,且本市人员属于残疾人员的,可以申请夫妻投靠。

办理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 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 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 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 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上海投靠落户条件:父母投靠户上海

老人投靠:指的是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上海,但是这种投靠方式只有原本是上海户籍的人,因工作在外地落户的,现在 年迈需要回来上海落叶归根的,可以投靠子女或其他亲属落户。

而作为新一代落户上海人,外地户籍父母是无法投靠的哦。

(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 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 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 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 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 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 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21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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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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