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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2:00:49 阅读:332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收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薪酬工资、工作时数、休息休假、解除劳动合同等权利都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否则构成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合同确立的劳务关系则限制较少,主要受合同内约定的权利义务和民法典合同编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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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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