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零售单位核定
许可对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连锁门店
许可依据: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许可收费:收取工本费10元/证(依据湘价费[2007]157号文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整改时间、听证时间)
许可条件:
1、申请人是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门店;
2、申请人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精神药品验收标准》的规定。
申报材料:
1、《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名);
3、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书》、《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零售连锁企业仓库布局图(标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库或专柜位置)及零售门店营业场所布局图;
5、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表,以及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程序、职责文件系统目录;
6、零售企业、门店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7、零售连锁企业仓储设施、设备目录、电脑联网情况;零售门店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9、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其他资料均为1份;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受理电话:0731-4140006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附表1),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表2),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并将受理情况交由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科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1、资料审查:经办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送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现场检查及复查:
(1)确定现场验收时间,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现场检查通知书》(附表10),交由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2)组织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人员如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检查与被检查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现场检查不合格的,经实施科室研究确定,写出书面意见交由受理岗位责任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完成整改并提交复查申请的,按要求组织现场复查。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附表4),交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签署意见: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复查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执法人员、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分别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发证的审查、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5、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附表6),报分管领导批准。
6、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附表5),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三、监督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监督实施的许可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2、监督是否依法受理,是否随意提高或者降低许可标准。
3、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规则(试行)》举行听证。
(1)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2)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3)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审核岗位。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时间)
四、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进行审批。延期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有关材料退回审查、审核岗位工作人员。
3、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交由市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市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定意见,对同意发证的,药品市场监督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公章,交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2、根据审定意见,对不同意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市场监督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表8),注明理由和日期,并加盖公章,交局政务中心,由受理岗位工作人员送达申请人。
3、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事项办结通知。领取人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附表9)上签名;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回执》交审查岗位人员存档。
4、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市局网站工作人员,由网站工作人员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市局公众网站公告。
6、审查岗位工作人员及时将审批案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应当包括资料目录、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听证材料、监督意见、审批材料)。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本文地址: http://www.goggeous.com/20241201/1/219988
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版权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5-01-08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1:01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1:00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59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51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51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50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49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48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47职业培训
2024-12-01 07:40:45职业培训
2024-12-11 08:11职业培训
2024-11-30 23:42职业培训
2024-12-18 18:40职业培训
2024-12-14 07:55职业培训
2024-12-16 04:12职业培训
2024-12-03 20:21职业培训
2024-12-15 16:34职业培训
2025-01-03 06:49职业培训
2025-01-02 18:17职业培训
2024-12-22 14:20职业培训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