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你可以辞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1、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地位平等。
2、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承担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范围受理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对已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后认定不属受理范围或者超过仲裁时效的,予以驳回。
6、申请人申请仲裁,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及计算方式。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请求事项。
当事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于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以及超出法律规定的请求,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7、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8、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不必然带来胜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案件,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进行处理。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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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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