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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形象进度确认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4 13:13:49 阅读:618

申请条件

达到形象进度要求

禁止性要求

非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十一层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三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五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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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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