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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小衔接规定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01 17:15:24 阅读:554

在幼小衔接工作中,有十项规定旨在规范教师职业道德,确保教育内容和方式符合幼儿成长规律,以及明确小学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标准。具体而言,教师不得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也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

幼儿园教育内容应避免提前教授小学课程,不得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且不得以实验、科研等各种名义开设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课程。教育方式上,幼儿园不应进行高强度的学习和强化训练,也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活动和竞赛。

在教材使用上,幼儿园不得统一征订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作息时间安排上,不得占用幼儿游戏和户外活动时间。幼儿园办班行为方面,不得举办兴趣班、实验班、特长班等,也不得为培训机构提供招生、宣传、设备、场地和师资等服务和条件。

小学、少年宫、社会团体及社会培训机构等不得举办学前班,也不得对入学前一年儿童实施违背幼儿成长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教育辅导活动。小学招生时,必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严禁任何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规范招生程序,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

小学一年级教学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不得压缩课程、加快教学进度或加深教学难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幼儿园、小学和有关机构,区县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成效差的,将取消评优、评定等级的资格或下降等级。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领导责任,同时市教委对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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