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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2:34:13 阅读:331

第一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需缴纳船舶吨税。

第二条,吨税的税目、税率由《吨税税目税率表》决定,该表由国务院调整。

第三条,吨税设有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签订含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吨税根据船舶净吨位和执照期限征收。船舶负责人可选择申领期限。

第五条,吨税的应纳税额通过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海关征收吨税,并制发缴款凭证。应税船舶负责人在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时需申报纳税或交验执照,离开港口时交验执照。负责人需提供国籍证书、吨位证明文件。

第八条,吨税的纳税义务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开始。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申领新执照续缴吨税。

第九条,以下船舶免征吨税:应纳税额低于特定金额的船舶、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非机动船舶、捕捞或养殖渔船、特定情况下使用的船舶。

第十条,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发生特定情形时,海关可批注延长执照期限。因不可抗力在未设海关地点停泊的,应向海关报告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符合免税或延长执照期限规定的船舶需提供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指定银行缴清税款,逾期未缴清需支付滞纳金。在吨税执照期限前,经海关核准可先行申报并办结手续,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三条,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执照继续有效。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需提供修理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税目税率调整或船籍改变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执照继续有效。因船籍改变需提供船籍改变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遗失的,应向原发照海关申请核发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在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若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导致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可在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发现多征税款时,海关应立即通知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应税船舶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以罚款,但最低罚款金额为2000元。

第十八条,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本条例明确了术语的定义,如净吨位、非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捕捞或养殖渔船、拖船等。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废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0号公布。该《条例》共2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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