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是一个招标投标行业术语,指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
网友咨询:
招标人如何合理终止招标?
律师解答:
当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就意味着正式启动招标程序,投标人会基于信赖筹备投标事宜和参与投标。但由于各种原因,招标人在启动招标程序后可能终止招标。招标人如果有客观合法的理由,履行书面通知、退还费用等义务即可;如果违背诚信原则,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还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律师补充:
招标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标志着招标程序正式启动。招标程序启动后,除非有正当理由,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难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将挫伤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最终削弱招标竞争的充分性。不允许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有利于促使招标人做好招标前的计划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特殊情形下,可以终止招标: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招标人因经营困难、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需要取消招标项目;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招标项目不得不终止;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违法内容,招标活动不能继续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再重新招标,或者原项目计划或行政审批手续被撤销必须终止招标活动;参与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潜在投标人或者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人时将导致招标无以为继,必须终止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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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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