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区分两种情形来研究确定是否进行核实。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凡提四必”是必经程序,其中一项就是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问题必须核实清楚,而公示期间的信访举报也在此列。
但为什么要加上线索具体的定语呢?就是为了杜绝诬告乱告,因为信访举报没有核实清楚,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就要暂停甚至终止。如果是胡编乱造的诬告,不仅会加重组织人事部门的负担,影响工作效率,也会助长不正之风,寒了被举报人的心。
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的人基于种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事实匿名举报,就是为了搅黄被举报人的提拔,而这样的匿名陷害,成本太低,还难以追查源头,不会影响到诬告人的利益,如果每次收到类似举报都大张旗鼓地查,显然既不公平,也不现实。
这个所谓的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实名举报必须核实清楚,二是虽是匿名举报但反映问题具体可查的也必须逐一核实,除此之外的匿名举报或诬告乱告可以不予核查但要存档留底。
所以,干部提拔公示期间被举报,要区分两种情形来处理,并非所有的信访举报都要求认真核实的,只有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才具有应查性和可查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才会按规定程序从严调查核实,确保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其次,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四种处理结果。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信访举报问题后,一般会区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经调查核实,信访举报问题查无实据的,组织人事部门照常印发被举报人的任职通知,任职时间从党委(党组)会议决定之日起算。
二是经调查核实,信访举报问题不属实,被举报人仅存在一般性缺点和不足,且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对被举报人的选拔任用依然有效,但要在任前谈话中予以指出和提醒教育。
三是信访举报问题基本属实,经党委(党组)复议决定是否予以任用;如构成违纪违法的,则终止其选拔任用,并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是对信访举报问题短时间内无法得出结论的,暂缓提拔任用。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明属实的,由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复议后,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办理任职手续。此后发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当然,对于被举报人来说,调查核实信访举报问题和研究复议任职事项都属于组织行为,当事人并无自主权,只能积极配合接受组织调查,耐心等待调查核实结果,始终忠诚组织、信任组织方有理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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