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时间应以2013年8月1日前后区分。)2.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与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包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2018年5月1日后适应税率为16%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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