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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20:35:59 阅读:350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3、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综上所述,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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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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