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分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1、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2、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3、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
4、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根据收取包装物押金对应的销售货物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货物(不包括酒类),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的,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逾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合同约定超过12个月的视同逾期),再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除了啤酒和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无论账务上如何处理以及是否约定返还,均要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3、啤酒和黄酒,增值税处理和一般货物一致,取得时,无需并入销售额,逾期时(实际逾期和视同逾期)再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数,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同时,包装物押金适用的税率为包装货物对应的税率,以13%税率为例,包装物押金对应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包装物押金÷(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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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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