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作废错了不能撤回。纳税人已误作废发票,但购买对方已将发票认证,信息已上传,无法删除,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对比对信息进行核实原因并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因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建议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说明情况,配合协查,沟通处理。因为纳税义务已发生,销售方应将误作废发票相关的收入,作为“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交税。只要开票方将误作废发票的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申报纳税,并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已纳税证明,受票方即可抵扣税款。
法律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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