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满足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本规定应运而生。
2. 自治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需遵循本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所谓的继续教育,旨在更新、补充、拓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完善其知识结构,培养创新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3. 继续教育应遵循实际、需求导向、学以致用和实效性原则。
4. 继续教育内容必须具备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涵盖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和新信息,以满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素质的需求。
5.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继续教育规划;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和监督继续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
6.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需脱产学习至少12天,时间可集中或分散使用。国家实行学分制的相关规定也将被执行。
7.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需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计划,确保学习时间、工资、福利、经费和其他条件的提供,并接受相关指导和监督。
8.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享受同等待遇和投诉侵害其教育权利的权利。
9. 专业技术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学习任务,并接受所在单位的检查登记。
10. 长期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单位可协商费用和服务期限等事项。
11. 继续教育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如参加进修班、实地学习、学术讲座、出国进修等。
12.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建立继续教育基地,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管理机构、师资力量、管理制度和教学设施。
13. 人事行政部门定期检查继续教育基地,未达标准的不准开展培训活动。
14. 继续教育教材应采用国家确定的通用教材。
15.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需在证书上记载,作为考核、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16. 人事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
17. 企业、事业单位需确保继续教育经费,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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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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