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批或备案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
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在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备案资料3日内通讨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商务部要求按上述规定办理并应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招标的,应按世界银行的规定,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都需报经世界银行征求意见并批准以后,才可对外发售。
(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制定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并通过招标网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评审专家组应有3名以上单数组成。
招标机构将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时,只注明招标编号,不得注明招标人和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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