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
3.1一般规定
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3.1.2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
3.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
3.1.4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的要求。
3.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3.2产品质量检查
3.2.1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
3.2.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2.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3.2.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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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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